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与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周爷爷承租单位公房一套,其子小周(已成年)的户口在内并实际长期居住。该房拆迁,周爷爷作为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获得巨额补偿款。周爷爷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欲独占补偿款。小周主张自己是“同住人”,有权分得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房拆迁中,有权分得补偿利益的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员。通常需满足:有本市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性住房等条件。
小周户口在内、长期居住,若他处无房,则完全符合“同住人”条件,是法定的安置补偿对象。
补偿款应在承租人周爷爷和同住人小周之间进行合理分割,而非由承租人独占。具体份额需考虑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
【相关法律】
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通常会对“共同居住人”作出界定。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