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违约,逾期交付安置房并拒绝支付超期过渡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拆迁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三年后交付安置房,过渡期内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费3000元。若逾期交房,超期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如今已逾期两年,安置房仍未竣工,拆迁方仍按每月3000元支付过渡费,拒绝支付双倍部分。赵先生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拆迁方作为合同一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应非常明确:请求法院判令拆迁方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双倍临时安置费。有时,拆迁方会抗辩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此,赵先生应准备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困扰(如租金上涨的压力、多次搬家的辛劳、子女就学的不便等),以反驳对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如果逾期时间过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安置房设计已严重过时,或赵先生的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赵先生甚至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要求拆迁方改为货币补偿,并赔偿损失。胜诉后,若拆迁方(尤其是政府背景的)仍不支付,存在执行难的风险。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该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督促其履行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