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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约定不明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家位于城郊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共计600万元。该户户籍在册人员为老李夫妇、儿子小李、儿媳小张及孙子。全家口头商定“钱先放一起,以后买房”,款项由老李掌管。后因买房意见不合,家庭矛盾爆发。小李和小张要求分得其中300万元用于自行购房,老李夫妇则认为钱是全家共同财产,应统一支配,拒绝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核心问题: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本案的核心并非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外部矛盾,而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拆迁补偿款一旦发放至户,在家庭成员未明确约定各自份额的情况下,即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此类财产,首先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即看有无书面或明确的口头约定;若无,则需探究各家庭成员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基于身份(户籍)所享有的安置资格等因素。

老李夫妇作为原宅基地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和贡献者,其权益基础最为雄厚。他们不仅基于所有权获得大部分“物”的补偿,也可能基于户主和家庭成员身份获得“人”的补偿。

小李作为成年子女且户口在册,其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需要举证(如参与建房、出资修缮等)。同时,他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独立的安置对象,有权享有基于其个人身份产生的安置利益(如人口补偿费、安置面积指标等)。儿媳小张的权益完全依赖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口是否在册)以及拆迁政策对“人口”的界定。孙子的情况类似,通常作为独立安置人口,享有相应份额。

建议在律师主持下进行调解,尝试根据上述原则核算出大致的份额比例,达成书面《分家析产协议》,这是成本最低、对家庭关系伤害最小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小李和小张可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在诉讼中,原告方(小李夫妇)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需要重点收集的证据包括:拆迁补偿方案(明确各项补偿的计算方式,区分“人头费”和“砖头费”)。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证明自己对家庭财产有贡献的证据(如出资转账记录、购买建材的票据等)。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其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