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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口安置,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人员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村民赵先生离婚后,其户口仍留在前夫家的宅基地户口簿上。两年后,该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按照“在册农业人口”给予每人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赵家以孙女士已离婚为由,拒绝将其计入安置人口。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安置资格。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集体土地拆迁中,当补偿与“人口”挂钩时,其权利基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是证明成员资格的最重要文件之一。

本案胜负手在于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政策明确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在册户籍人口为准,且未将“离婚”作为排除条件,那么孙女士的安置资格就应当受到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不得因妇女离婚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孙女士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