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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产权调换遭拒!居民被强定货币补偿,起诉后法院责令 15 日内签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2 3 月,某市经开区因产业园区建设征收何某 89㎡住宅,补偿方案明确 "货币补偿(1.2 万元 /㎡)或产权调换(就近现房,差额补价)"。何某书面申请产权调换(家庭含两位老人需稳定住房),但征收部门以 "安置房源紧张" 拒绝,2022 8 月直接作出货币补偿决定,要求其领 106.8 万元搬迁。

何某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2022 11 月起诉,主张征收部门未举证房源不足。诉讼中,法院调取安置小区台账,发现尚有 32 套现房未分配,"房源紧张" 不成立。最终判决:撤销货币补偿决定,责令征收部门 15 日内与何某签产权调换协议并提供房源。2023 2 月,双方签约,何某获 105㎡安置房,补足差额 18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民法典》对所有权处分权的刚性保障,厘清了补偿方式选择的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第 240 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本质是对财产权益的处分自由,除非存在 “房源灭失” 等法定特殊情形,征收部门无权单方限制。

征收部门以 “房源紧张” 为由拒绝产权调换,却未能提供房源台账等有效证据,违反《民法典》第 466 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主张限制对方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不仅纠正了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更明确了 “补偿方式选择权不可剥夺” 的司法共识。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征收需兼顾 “公共利益” 与 “个体意愿”,程序正义是实体公平的前提;被征收人则应留存书面申请、沟通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40 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6 条:合同争议中,主张限制对方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