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法院按“拆一还一”改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某镇因城镇规划调整,征收村民王某的150平方米农村住宅(2010年建成,砖混结构,带20平方米小院,水电、厨卫配套齐全)。征收方出具的补偿方案显示,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共计30万元,理由是“集体土地房屋价值低于国有土地”。王某认为补偿过低,自行查询周边同地段、同户型的商品房成交价(均价5000元/平方米),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房屋(含小院)市场价值为75万元。王某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要求按评估价补偿,但征收方以“评估机构非政府指定”为由拒绝调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评估报告、周边3个月内的3套商品房成交合同(佐证市场价)、原房屋的产权证明(证明房屋合法面积及小院归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涉案房屋虽为集体土地性质,但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补偿,最终判决征收方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共计75万元,同时支付王某委托评估的费用3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打破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必然低于国有土地”的误区,法院以“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为依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市场价判决补偿,为集体土地拆迁提供了重要的价值认定标准。实务中,被征收人若认为补偿款过低,不能仅凭口头主张,而要通过专业评估和市场数据支撑诉求。选择评估机构时,需确认其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范围要涵盖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如小院、车库、装修),避免遗漏价值;收集周边市场成交案例时,要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成年代、户型、配套相近的房源,确保数据的可比性。若征收方以“非政府指定评估机构”为由拒绝认可评估结果,可主张评估机构的资质合法性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通过法院审查评估报告的效力,最终实现按市场价补偿的诉求,同时别忘了主张评估费用的承担,减少维权成本。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