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逼迁,拆迁公司负责人被刑事追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拆迁公司受开发商委托,负责某小区的拆迁工作。因5户居民未签订补偿协议,拆迁公司负责人赵某以“线路检修”为由,安排员工切断整栋楼的水电,同时派人在小区门口阻拦粮油、蔬菜配送车辆进入,导致住户张某家中冰箱内的海鲜变质(损失8000元)、空调因突然断电损坏(维修费用5000元)。张某第一时间用手机拍摄了断水电现场(记录断电时间、拆迁公司人员在场情况)、保存了供水供电公司的客服回复(载明“非正常检修,系拆迁方申请暂停”),并拨打110报警。警方出警后,当场制止了阻拦物资的行为,出具《接处警登记表》,并对赵某进行询问。后续,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主张民事赔偿,提交了损失清单(购物凭证、维修发票)、警方记录及水电公司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以断水断电、阻拦物资等方式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符合《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决拆迁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3万元,并责令立即恢复水电供应。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非法逼迁入刑”的典型案例,以往部分拆迁方认为“软暴力逼迁不违法”,但本案明确了断水断电、阻拦物资等行为不仅违反行政规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赵某被判刑的关键在于,其行为已超出“协商搬迁”的合理范围,直接侵害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和财产权,且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系拆迁公司故意实施。对被征收人而言,遭遇类似逼迁时,首要任务是保障自身人身安全,避免与拆迁人员发生正面冲突,同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现场视频时要清晰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特征,联系供水供电公司确认断供原因并留存书面回复,保存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如购物发票、维修单据)。报警时要明确要求警方出具《接处警登记表》,若警方未及时处理,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此外,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可同步进行,既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也能弥补自身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