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市为推进旧城区改建项目,涉及320户居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为加快项目进度,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通过社区公告栏张贴《房屋征收决定》,也未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被征收人王某等10人发现后,以“程序违法”为由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征收决定违反法定前置程序。复议过程中,征收方辩解称“项目紧急,风险评估可后续补充”,但王某等人提交了政府官网的征收公告截图(未提及风险评估)、120户居民的联名签字(证明多数人对补偿标准不知情),反驳征收方的理由。复议机关审查后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不可后补,且涉案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最终判决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后续,征收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通过入户走访收集到“老年居民担心就医不便”“部分商户担心停产损失”等诉求,调整补偿方案(增加社区医院配套、提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重新发布征收决定,最终获得多数居民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了“程序正义”在拆迁中的重要性,即使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求,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仍会被认定为违法。征收方主张的“项目紧急可后补评估”,本质上是对法定程序的漠视,而复议机关严格依据法条认定程序违法,也警示征收方不能以“效率”为由牺牲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对被征收人而言,在拆迁初期就要主动关注征收方是否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阅报告全文,重点核查报告是否涵盖补偿争议、特殊群体保障、产权纠纷等核心风险点,以及是否有公众意见的采纳记录。若发现未开展评估或评估走过场,要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不要等到房屋被拆除后再维权,此时不仅举证难度增加,也可能因项目推进导致权益难以挽回。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