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安置房条件不达标,村民诉讼维权获改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产业园建设,村民李某的200平方米自建住宅(带独立车库、独立厨卫,水电配套齐全)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为120平方米毛坯房,不仅面积缩水30%,还位于距原居住地15公里的偏远区域,无独立厨卫和基础排污系统,且未按约定分配宅基地或提供就业培训。李某以“居住条件未改善”为由拒绝搬迁,征收方却以“超期不搬影响项目进度”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安置房规划图纸(明确无水电、厨卫规划)、原住房照片及视频(佐证居住条件)、村委会出具的《生计保障未落实证明》(载明未开展就业培训、未分配宅基地),主张征收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房在面积、配套、区位上均未满足“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要求,且未落实生计保障义务,判决撤销强制执行裁定,责令征收方30日内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同时补发李某自拆迁通知发布至新方案出台期间的过渡安置费(按每月2000元标准,共计1.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居住条件改善”的实质性认定,法院未仅以“提供安置房”为由认可征收方的补偿行为,而是从面积、配套、区位三个维度对比原住房与安置房的差异,同时审查生计保障义务的落实情况,这为农村拆迁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实务中,被征收人在面对安置房时,不能仅关注是否有住房,更要细致核查安置房的规划指标(如户型、配套设施)、区位便利性(如与学校、医院、工作地的距离),并要求征收方书面承诺宅基地分配或就业培训的具体方案。举证时,需重点留存原住房的功能证明(如装修合同、设施照片)和安置房的缺陷证据(如规划图纸、现场勘查记录),若征收方拒绝调整方案,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同时别忘了主张过渡安置费,避免因维权期间无房可住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需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并落实宅基地安置或生计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