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的相关费用争议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王某,上诉人某某医院,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的过渡费、违约金等问题产生纠纷。20xx年6月,王某与某某医院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王某以其78.71㎡房屋置换91.91㎡安置房屋,过渡费按xxx元/月计算20个月。后某某医院未按约定交付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屋,且实际按xxx元/月支付过渡费至20xx年12月。因安置房屋无法交付,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协议,某某医院支付补偿款、过渡费、违约金等;某某医院反诉要求王某承担部分鉴定费。原告主张解除协议,某某医院支付补偿款xxx元、过渡费xxx元、违约金xxx元、资金占用费xxx元、保全保险费xxx元,驳回医院反诉。被告王某辩称拒绝接收房屋属违约,20xx年1月后过渡费不应支付,即使支付也应按xxx元/月计算,且不应承担违约金、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应双方分担。法院查明了协议合法有效,某某医院无法交付符合约定的安置房屋,协议于20xx年4月28日解除;某某医院已按xxx元/月支付过渡费至20xx年12月;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经鉴定为xxx元/㎡;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引发鉴定。一审判决解除协议,某某医院支付补偿款xxx元、过渡费xxx元、资金占用费xxx元、保全申请费xxx元,王某支付鉴定费xxx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因某某医院无法交付符合约定的安置房屋,导致协议解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某某医院实际按xxx元/月支付过渡费至20xx年12月,应视为双方对过渡费标准达成新合意,故协议解除前的过渡费应按此标准计算。以欠付过渡费为基数,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算合理,因双方此前对过渡费支付存在争议,起算点认定符合公平原则。协议中未约定无法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条款,且王某的损失已通过补偿款、过渡费等弥补,故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非诉讼必要支出,王某可选择其他担保方式,故不予支持。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引发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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