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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拆迁还建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沈某,被告为某某公司,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中不动产权登记协助义务产生纠纷。20xx6月,沈某与某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沈某将其位于西塞山区的94㎡房屋交由某某公司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某某公司提供xxx小区两套房屋,且沈某无需缴纳产权调换及办证相关费用。后某某公司交付了两套房屋,沈某及其家人居住至今,但某某公司未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原告主张判令某某公司提交案涉两套房屋的办证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沈某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法院查明《房屋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某某公司已交付房屋,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沈某配偶自愿放弃房屋权属,同意登记在沈某名下。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沈某将案涉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沈某名下,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协助办证的具体时间,但根据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某某公司在交付房屋后,负有协助沈某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现案涉房屋已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具备办证条件,某某公司应履行协助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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