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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及实业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还建房屋过户登记并按约定承担税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新、刘某英之子张某甲与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英之子张某乙张某丙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引发纠纷。20xx11月,武昌某某中心与某某大学签订协议,约定收回某某大学地块并原地还建242户职工住宅,配合办理房屋两证。20xx5月,张某新、刘某英与某某大学签订《房屋还建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其原住房拆迁后,由某某大学提供还建房,还建面积xxx平方米,超出面积税费由个人承担。20xx1月,张某新、刘某英接收还建房并缴纳增加面积房款,但某某大学、某某公司未办理过户。刘某英去世后,张某乙、张某丙放弃继承,张某新、张某甲作为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请求判令某某大学、某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某某大学按96.51%比例承担过户税费,共同承担诉讼费。被告某某大学认为其对原拆迁房屋拥有30%产权,协议中全产权约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主张共同产权;对税费比例无异议;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未到庭答辩。法院查明案涉《房屋还建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同类协议效力);还建房已交付,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无抵押查封;张某新、张某甲为合法继承人;还建面积内税费由学校承担的约定明确。法院最终判令某某公司于三个月内为张某新、张某甲办理过户手续,某某大学提供协助;某某大学承担96.51%的办证税费,原告承担3.49%;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中,张某新、刘某英与某某大学签订的《房屋还建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同类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还建房为全产权商品房,某某大学及房屋登记权利人某某公司均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关于税费承担,协议中“还建面积内税费由学校承担”的约定清晰,某某大学对96.51%的比例无异议,应按约定履行。某某大学主张对房屋拥有30%产权缺乏事实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