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离婚后拆迁安置权益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与被告胡某2原系夫妻,育有一子胡某1;被告胡某3、容某系胡某2的父母。申某因与胡某2离婚后,就家庭户内的拆迁安置权益分割提起诉讼。申某与胡某2于2009年12月结婚,2016年申某将户口迁入胡某3家庭户,2023年5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分割共有财产。2020年,胡某3家庭所在的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胡某3作为户主与征收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住宅安置面积614.94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以及房屋残值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等共计xxx余元。家庭户内成员包括胡某3、容某、胡某2、申某、胡某1。申某主张分割其应享有的拆迁权益,被告则认为申某对被拆迁房屋无贡献,仅能享有部分权益且需支付补偿款。原告主张享有120平方米住宅安置房屋;享有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分割房屋残值补偿、临时安置费等共计xxx元;分割放弃安置面积补偿xxx元。被告辩称被拆迁房屋系胡某3、容某在申某结婚前建成,申某未参与建房;申某仅能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65平方米住宅和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但需按xxx元/平方米支付折价款;其他补偿款与申某无关。根据拆迁政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人均65平方米住宅+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的保底安置;被拆迁房屋为胡某3、容某婚前建成,申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建房;胡某3户已回迁,其中66.55平方米房屋未装修;被告同意将该房屋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给申某,但需支付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申某享有66.55平方米住宅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需向胡某3、容某支付折价款xxx元;驳回申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xx村征收补偿方案》,住宅及经济发展用房安置权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原房屋产权面积的“拆一还一”,二是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均保底安置”。申某作为户籍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后者,但因原房屋为其婚前建成,其享有的保底安置面积需向原房屋权利人支付对应折价款。房屋残值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等均是对原房屋资产或产权人的补偿,与申某无关;临时安置费按安置面积计算,亦不属于申某个人权益。申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建房或对房屋有贡献,故无权分割该部分款项。申某与胡某2离婚后,其作为家庭户内成员享有的个人安置权益可独立分割,但超出部分需按双方同意的标准补偿。法院判决既保障了申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权益,又兼顾了原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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