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利益在家庭成员间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于某2、于某1,被告为于某3、某公司,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安置面积等利益分割产生纠纷。涉案宅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登记使用权人为于某5,拆迁时认定面积359.24平方米。于某2、于某3通过分家析产分别取得宅基地上部分房屋所有权,于某1为被安置人。2023年,顺义区住建委作出裁决,确定拆迁补偿款总计xxx万元,临时安置费每人每月xxx元计算,安置面积可选择“人均50平方米”或“宅基地面积70%”。双方均选择按宅基地面积70%安置,但对利益分割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分得拆迁补偿款xxx元、每人每月xxx元临时安置费,按宅基地面积70%主张150.88平方米安置面积。被告于某3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于某2和自己,拆迁补偿款应二人平分,安置面积也应二人各半;某公司同意按裁决执行,需扣除安置房认购款后支付补偿款。法院查明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于某2、于某3、于某1为被安置人,王某1放弃权利;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分属于某2、于某3;双方均同意按宅基地面积70%安置。法院最终判决于某2、于某1共同享有150平方米安置面积,于某3享有75平方米安置面积;某公司向于某2支付补偿款xxx元,向于某3支付xxx元;某公司按每人每月xxx元支付三人至判决生效当月的临时安置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于某2、于某3,该部分款项应二人平分。按房屋所有权划分,于某2、于某3各占3间房屋对应的补偿,法院采信于某3重建1间房屋的主张,支持二人平分该部分款项。虽按宅基地面积70%计算,但需兼顾被安置人权益。于某1作为被安置人,若按“人均50平方米”可获50平方米,故法院按公平原则分配,于某2、于某1共得150平方米,于某3得75平方米,剩余面积按市场价货币补偿。按裁决明确的“每人每月1650元”,由某公司向三名被安置人支付。法院判决既尊重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又保障被安置人基本居住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及拆迁政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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