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法律依据与继承权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令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包括通话录音、业务凭证、不动产权证及拆迁补偿协议等,旨在证明被告杨某某通过要挟索取赡养费50,000元以及房屋归原告合法继承。被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及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杨某某提交居住证明、收据、照片及拆迁补偿协议等,旨在证明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有共同继承权,拆迁补偿款用于房屋相关费用的支付,并质疑原告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原告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余证据综合认定。经查明,原告母亲张某某于2007年去世。2011年,张某某名下房屋因拆迁安置补偿,由房地产公司为原告置换了一套房屋,同时被告领取了搬家费、过渡费及奖励共计16,595元。2023年3月4日,原告订婚,被告收取了50,000元彩礼。庭审中,原告称该款项是被告以婚礼及房屋为条件索取的赡养费。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16,595元能否得到支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缺乏法律依据的利益取得和他人因此受损。本案中,50,000元彩礼是原告未婚夫依据风俗习惯给付原告家庭的赠与。由于原告的母亲已去世,原告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家长收取彩礼符合常理,且该行为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彩礼是赠与原告的外婆及家庭,则属于被告及家庭的财产,而非原告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16,595元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拆迁人支付了16,595元的搬家费、过渡费及奖励款项。原告主张作为其母亲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被告放弃房屋继承的情况下,该款项应由原告单独继承。经审理查明,被告仅放弃房屋继承权,但未放弃其他财产继承权。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张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两人对上述款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16,595元应由原告和被告各享有一半,即8,297.5元。被告主张已将该款项用于房屋相关开支,但因该房屋由被告居住,其支出属个人生活费用,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