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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嫁的女儿,还能回来分家析产、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案情:两个女儿出嫁多年,兄弟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都不打算分给她们,姐妹于是诉至法院。

分析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也不因结婚、出嫁而当然丧失权利。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安置人口资格与户籍、生活来源、是否履行集体义务等有关,可能影响其能否取得按人头计算的安置利益;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份额与继承份额,不因出嫁而消灭。

刘颖新律师提示:女儿主张分割时,应重点证明两点——一是自己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原有房屋的出资、共同生活、分家协议中的约定),二是自己的继承人身份(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材料)。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不得剥夺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若协商不成,应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出售或再次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