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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分家实为附义务赠与可依法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家庭内部签订的“分家协议”,若处分的是父母个人财产且子女未实际出资或贡献,则协议本质为赠与合同,而非共有财产分割。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刘某与孙某夫妻与两个儿子签署《协议分家书》,约定将老宅院分给两个儿子,同时约定二老医疗费用由兄弟均摊、生活费用每人每月负担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刘某、孙某出资修建,在法律上属于二人的合法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该行为的核心性质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定义。协议中确立的赡养义务与财产赠与相挂钩,构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附义务赠与”。由于涉诉宅院作为赠与财产的核心权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分家书》实质是一份附有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支持二老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界定了“名为分家实为赠与”的法律边界——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