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中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是分家析产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308条,家庭共有财产需满足“共同出资建造或翻建”“基于共同继承/赠与形成”或“家庭收入交归共有”三大要件。在朝阳区黄某与路某案中,婚姻存续期间翻建的200㎡宅院被认定为共有财产,法院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完成确权。无证房屋处理方面,1982年前航拍图或村委会证明可作为权属依据——通州区某宅院因缺乏权证引发纠纷,最终通过调取1979年航拍影像确权。出资比例认定方面,海淀区某案中,法院根据子女提供的建房转账记录、建材采购发票,认定长子出资60%、次子出资40%,按比例分割拆迁补偿款。人口因素补偿方面,丰台区某案明确,按人口分配的50㎡安置面积归个人所有,与房屋补偿款独立核算。需严格区分婚前财产、遗嘱指定财产、个人出资装修部分等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