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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中“成员专属”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这是分家析产中的“成员专属”原则。上海浦东新区某案例中,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实际居住,法院认定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户籍已迁出的子女,仅能继承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农村的子女,虽不能单独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主体,但可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权益。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联系,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分家析产中,必须严格区分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个层次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成员身份,而地上房屋所有权则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或继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先确认宅基地审批表上的在册人口、建房时的全部出资出力人员,划定完整的共有权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