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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的可撤销法定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并非所有签完字的分家协议都具备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结合北京法院的最新裁判口径,当事人签完分家协议后想要反悔、要求撤销协议,主要有三类法定情形。第一类:欺诈。其他参与签署协议的亲属故意隐瞒本次拆迁的完整补偿方案、故意虚构拆迁利益总金额或虚构当事人不属于合法安置对象的事实,导致当事人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署了损害自己利益的分家协议。例如,拿到全部拆迁款的一方故意告诉其他亲属“这次拆迁总共只拿了300万”,实际补偿协议总额是800万,当事人基于虚构的300万签署协议,最后只拿到远低于法定份额的补偿,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欺诈的认定标准。第二类:胁迫。一方当事人以损害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名誉权益作为要挟,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第三类:显失公平。协议约定的分配份额与法定应得份额差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或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北京法院近一年审理的分家协议撤销案件中,有接近40%的涉案分家协议最终被认定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