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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分家协议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当分家协议附有赡养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协议签订后,儿子刘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拒绝对房屋进行翻建、维修,二老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分家书》。法院认为,本案协议虽涉及赡养这一道德义务,但协议本身未经公证,且其核心内容是将私人财产赠与子女并附随赡养条件,并不具备面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性质,故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肯定刘某、孙某的撤销权,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立法精神,能够有效避免“子女获得房产、父母老无所养”的局面。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法定撤销事由之一。需注意,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逾期则撤销权消灭。该案例明确界定了附义务分家协议的法律边界——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同时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责任,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