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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分家协议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当分家协议中附有赡养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刘某与孙某夫妻与两个儿子签署《协议分家书》,约定将老宅院一分为二分给两个儿子,同时约定二老医疗费用由兄弟均摊、生活费用每人每月负担1000元。协议签订后,次子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拒绝对房屋进行翻建、维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刘某、孙某出资修建,在法律上属于二人的合法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故该《协议分家书》实质是一份附有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同时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赡养责任。由于赠与财产的核心权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最终支持了二老撤销《协议分家书》的诉讼请求。该案例明确界定了附义务分家协议的法律边界——名为“分家”实为“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