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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分家实为赠与”的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实践中存在大量“名为分家实为赠与”的情形,即协议虽冠以“分家”之名,但所分割的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个人的财产。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实质上是父母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子女。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如果是真实的分家析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全体共有人具有约束力,各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是名为分家的赠与,则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实质内容而非名称予以认定。从财产权属来源看,如果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在法律上明确属于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则父母通过协议方式将个人财产约定给予子女,该行为的核心性质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符合《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定义。如果协议确立了附随的赡养义务,这些义务的明确载入并与财产赠与相挂钩,构成了赠与合同所附带的义务——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若受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父母)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