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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配偶擅自卖房,我能追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对于出售家庭重大资产如房产,一般不适用家事代理权,单方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法律规则:

 

• 日常家事范围:指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事务,如购买家电、支付子女教育医疗费等。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重大动产,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

 

• 效力待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该出售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最终效力取决于另一方的态度:

 

  ◦ 另一方追认:如果另一方事后同意或默认,则合同有效。

 

  ◦ 另一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 善意取得制度的冲击:这是对未签字方最大的风险。如果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格、已完成过户登记),那么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会优先保护善意买家的权利。未签字方只能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而无法追回房屋。

 

专业建议:

 

• 共有权登记:在房产证上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这能对买家起到更强的警示作用,增加其被认定为“非善意”的难度。

 

•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房产被擅自处分,应立即向买家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阻止过户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