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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子女分家所得,离婚时该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已婚子女参与家庭分家析产,所得家产在离婚时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婚姻家事纠纷中高频爆发的争议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分析家产归属的核心,在于明确 “家产来源” 和 “归属约定” —— 两者共同决定了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子女个人专属。

 

三种典型情形需精准区分,直接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结果:

 

一是分家析产的家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如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积累的房产、存款、经营收益等),

 

子女凭借自身对家庭的贡献(如长期参与家庭经营、承担主要家务、投入资金等)获得对应份额,若分家协议或相关约定中未明确注明 “只归子女一方” ,该份额应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参与分割;

 

二是分家时的家产源于父母个人财产(如父母婚前购置的房产、个人存款积累的资产等),父母通过分家形式明确将其赠与子女个人(如分家协议中写明 “此房产赠与女儿 XX 个人专属,与配偶无涉”“家产份额仅归儿子 XX 独自所有”),则该家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三是子女在分家前,已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共有家产进行出资,无论分家协议是否单独约定,分家时获得的对应家产份额,本质是夫妻共同出资的 “对价回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纳入分割范围。举例来说,小张婚后与父母共同经营超市,夫妻二人用婚后共同存款追加投资 20 万元,分家时获得超市 15% 的股权及一套商铺的使用权,因分家协议未明确 “股权及商铺使用权仅归小张”,该部分家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可要求按比例分割;若父母在分家协议中特别注明 “超市 15% 股权及商铺使用权专属赠与小张个人,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有父母、其他兄弟姐妹签字见证,则离婚时配偶无权对该部分家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