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上门女婿无权分家产?法律明确:满足这2个条件,平等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外嫁女泼出去的水”“上门女婿是外人”的传统观念,在法律上早已不成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司法实践,外嫁女、上门女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分家析产权利。
核心资格条件有两个:一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即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实际贡献(如出资建房、参与家庭经营、承担主要家庭开支等),即便未直接出资,长期操持家务、照顾老人也视为间接贡献;二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针对农村家庭),如户口未迁出本村、仍在本村生产生活,或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福利。
典型案例:内蒙古一上门女婿户口迁入女方村后,参与家庭土地承包和生产经营,村里土地征收补偿时,村委会以“女婿是外人”为由拒绝分配,法院判决女婿享有同等分配权,因其一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对家庭财产有实际贡献。再如,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且对父母建房有出资,分家时主张分割房屋份额,法院应予支持。
建议特殊主体维权时:保留出资凭证、劳动记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贡献和成员资格;若村委会或家庭成员以习俗为由拒绝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分割权;分家协议中需本人签字确认,未签字且不知情的,可主张协议对自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