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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状态下的财产分割:无名分,亦有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以同居形式共同生活,或为情感依托,或为经济互助,或为婚姻前的“试婚”阶段。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婚姻身份,“同居”关系在财产归属与分割上往往比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和模糊。一旦关系破裂,财产纠纷便极易爆发。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既关乎个体权益,也体现法治对非婚生活的尊重与规范。

一、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贡献与公平

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面保护,但在财产处理上,法院通常参照共有财产原则进行裁判。其核心原则是:有书面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处理。若双方曾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出资比例或分割方式,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法院一般予以尊重。无协议的,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重点考量双方对财产的实际贡献、出资比例、生活付出及公平原则。

二、财产性质的认定: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1.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同居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所有人;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

-一方能证明为个人出资、独立购置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

-明确的赠与或继承财产,若无共享意思,归个人所有。

2.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购置、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

-以双方名义登记的资产;

-共同经营的店铺、合伙企业收益;

-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并用于共同生活的收入。

三、分割方式:公平合理,兼顾贡献与需求

1.可分割的财产:按份额分割,如存款、股票、车辆等。

2.不宜分割的财产(如房产、经营性资产):

-可判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折价补偿;

-对共同经营的生意,可按出资或贡献比例分配权益;

-不宜实物分割的,可依法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3.特殊情形的照顾原则

-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若一方在同居期间主要承担家务、抚养子女,虽无直接经济收入,但其劳务付出视为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分割时应适当倾斜;

-照顾无过错方或生活困难方:若一方在关系中无重大过错,或因共同生活导致经济依赖,法院可酌情多分;

-对患病或弱势一方的适当帮助:解除同居关系时,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另一方可被判决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四、证据至关重要:谁主张,谁举证

同居财产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建议保留以下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凭证;购房合同、还贷流水;共同生活开支记录(如水电、物业缴费单);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财产共有合意的证据;证人证言(如亲友、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