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外嫁女”及其子女在宅基地房屋及拆迁权益分割中的权益保障:打破偏见,守护公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宅基地房屋拆迁带来的权益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外嫁女”及其随迁子女的权益保障尤为敏感而复杂。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地方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旧认知,导致“外嫁女”在娘家拆迁中被排除在补偿之外,甚至其子女也被剥夺应有权益。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也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法律早已明确:“外嫁女”及其子女在符合条件时,完全有权参与宅基地房屋及拆迁权益的分割。

一、“外嫁女”的权益:不因婚姻而自动丧失

“外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上的拆迁权益,并非简单地由“是否出嫁”决定,而应以户籍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房屋产权归属及实际贡献为核心判断标准。

1.户口未迁出,权益应受保障

“外嫁女”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村集体,且未在夫家获得新的宅基地或承包地,则其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拆迁时应与其他成员同等参与补偿分配。

2.户口已迁出,但房屋有产权或出资,仍可主张补偿

即便户口迁至夫家所在地,只要其在娘家宅基地上有出资建房、继承房屋或长期居住修缮的事实,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对地上房屋享有财产权益,有权获得相应部分的补偿款。

3.在夫家未取得宅基地,原权益不应被剥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被收回。这一原则同样可延伸适用于宅基地权益保护。若“外嫁女”在夫家未分得宅基地,且未丧失原村成员资格,其对原宅基地房屋的权益应予尊重和保障。

二、子女的权益:随母落户不等于无权

“外嫁女”的子女是否享有拆迁权益,关键在于其户籍所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若子女随母亲落户于娘家村集体,并长期生活、享受村内公共服务(如教育、医保),且未在其他地方获得宅基地或集体权益,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参与拆迁补偿分配的资格。若子女落户于城市或夫家所在地,但能证明其成长过程中对老宅有维护、出资或居住事实,也可基于财产性权利主张部分房屋补偿。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剥夺妇女及其子女集体权益的行为,均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性别歧视,依法无效。

三、权益受损怎么办?多途径维权可依

“外嫁女”及其子女在拆迁中遭遇不公待遇时,不应沉默退让,可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权:

1.协商先行与家庭成员、村集体沟通,出示户口本、建房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材料,争取达成公平的分配协议。

2.申请调解或介入仲裁向乡镇政府、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部分地区已设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可依法提起仲裁。

3.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协商无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权或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之诉。法院将综合户籍、居住、出资、政策等因素作出裁判。

4.借助专业力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擅长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人士,制定个性化维权策略,提高胜诉可能性。

四、推动变革:从个案公平到制度完善

要从根本上解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困境,还需各地政府出台更细化的拆迁补偿政策,明确“外嫁女”及子女的认定标准;村规民约不得违背上位法,杜绝以“风俗”之名行侵权之实;加强普法宣传,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