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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中的居住权冲突——“住得稳”比“分得房”更重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中常出现“所有权与居住权冲突”,如父母对房产享有居住权但子女享有所有权,或多个子女均主张居住权,需依据《民法典》第366-371条“居住权”规定,优先保障“必要居住需求”,再分割所有权,核心原则是“居住权优先于所有权分割”。

首先是居住权的认定,需区分“法定居住权”与“约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后无房一方对原共有房屋享有法定居住权;约定居住权基于协议产生,如分家协议中约定“父母对子女分得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至去世”。例如,父母与儿子共有房产,分家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儿子,父母享有居住权”,则儿子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也不得要求父母搬离,需保障父母的居住需求。

其次是居住权冲突的解决方式,分两类情形:一是“单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如父母有居住权、子女有所有权,析产时需在协议中明确“居住权期限”(如至父母去世)、“居住范围”(如房屋一层)、“维护责任”(如子女负责房屋维修),所有权分割不得影响居住权行使。例如,儿子分得房产后想装修,需经父母同意,且不得破坏父母的居住空间;二是“多个居住权冲突”,如兄弟二人均主张对共有房屋的居住权,且均无其他住房,法院会优先考虑“实际需求”,如弟弟已婚有子女,居住需求更迫切,可判决弟弟享有居住权,由弟弟按房屋评估价值向哥哥支付补偿款,哥哥另行解决住房。

还需注意居住权的登记效力。根据《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若仅在分家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父母与儿子约定居住权但未登记,儿子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办理过户后,父母的居住权无法对抗第三人,只能要求儿子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提供临时住房)。因此,分家析产中涉及居住权的,需及时办理登记,确保权利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