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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与家庭债务的追偿顺序——“先还债,再分产”是基本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不仅要“分财产”,还需“清债务”,核心规则是“家庭共同债务优先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再对剩余财产分割;若共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需由家庭成员按份承担,依据是《民法典》第518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首先是家庭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产生”的条件。例如,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开超市,因进货欠供货商10万元,该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若子女个人因赌博欠外债5万元,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由子女自行偿还,不纳入分家析产的债务范围。实践中,法院认定家庭共同债务需参考债务用途(如转账记录显示债务资金用于家庭建房)、家庭成员知情情况(如配偶或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债务收益归属(如债务产生的利润用于家庭开支)。

其次是债务与财产的追偿顺序,分两步处理:第一步,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例如,家庭共有财产总价值80万元,共同债务50万元,需先从80万元中拿出50万元还债,剩余30万元再按成员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割;若共有财产仅40万元,不足以偿还50万元债务,剩余10万元债务由家庭成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意成员偿还全部10万元,偿还债务的成员可向其他成员按份追偿(如成员共3人,每人需承担3.33万元,偿还10万元的成员可向另外两人各追讨3.33万元)。

还需注意债权人的“代位析产权”。若家庭成员恶意拖延析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代位析产,即由法院直接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以分割后的财产偿还债务。例如,某家庭欠债权人20万元,共有房产一套但迟迟不析产,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拍卖款偿还债务后,剩余款项再由家庭成员分割。此外,分家协议中“债务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约定,仅对家庭成员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要求其他成员偿还债务,该成员偿还后可依据协议向约定承担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