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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证房屋的分家析产——“没证”不代表“无权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农村大量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即“无证房屋”),其分家析产需先“确权”再“分割”,核心依据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无证房屋并非“违法建筑”,只要符合历史建造规定,即可通过举证确权后参与析产。

首先是无证房屋的确权证据,需提供三类核心材料:一是历史建造依据,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可凭村集体证明、邻居证言确权;1982年后建造的房屋,需提供乡镇政府的建房审批文件(如“准建证”)、宅基地使用证(即使房屋未办证,宅基地证可佐证建房合法性);二是实际使用证据,如房屋水电费缴纳记录、维修记录、家庭成员居住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三是出资证据,如建房时的材料采购单据、工匠工资支付记录、家庭成员的出资转账凭证,用于证明房屋的共有属性。例如,某农村家庭1995年建造房屋,无房产证但有乡镇政府的准建证,父母与两个儿子共同出资,准建证登记在父亲名下,析产时可凭准建证、出资单据确权为家庭共有财产,三个共有人均有权主张份额。

其次是分割规则,需结合“宅基地政策”与“实际需求”。若房屋可实物分割(如多间平房、两层以上楼房),可按份额分配独立居住单元,例如兄弟二人各占50%份额,可约定一层归哥哥、二层归弟弟,楼梯等公共区域共同使用;若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如仅有一间平房),则采用“折价补偿”,由愿意继续居住的一方(通常为长期在村生活的成员)按评估价值支付补偿款,评估时需参考当地同类有证房屋的市场价格,扣除办理房产证的潜在费用。

还需注意两类特殊情形:一是房屋部分违法(如超宅基地面积建造),析产时仅对合法部分(即未超占面积)分割,违法部分需先整改后确权;二是房屋涉及拆迁,无证房屋若被纳入拆迁范围,需先与拆迁部门确认“补偿资格”,再按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房屋价值分割,补偿款中的“宅基地补偿”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补偿”归共有权人,两者需分开计算。例如,无证房屋拆迁获补偿100万元,其中宅基地补偿40万元(归父亲)、房屋补偿60万元(归父母与儿子共有),则析产时仅6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需按份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