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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优先规则——实物分割与折价补偿的适用顺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中共有物(尤其是房产)的分割,需遵循“先实物、后折价、再变价”的法定顺序,不得随意选择分割方式:

 

第一步优先“实物分割”,需满足“可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条件。如多间独立房屋、复式楼可拆分使用,法院会根据份额、居住需求分配。例如,三人按30%30%40%份额共有五间房,且每间房均可独立开门,法院可判决份额少的两人各得两间,份额多的一人得一间,并由多得者支付少量折价补偿。

 

第二步适用“折价补偿”,当实物分割不可行时(如仅有一套公寓),由愿意取得财产且有支付能力的共有人获得所有权,按市场评估价向其他成员支付补偿款。评估需由双方共同委托机构进行,若无法协商,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费通常由取得财产一方先行垫付,再按份额分摊。

 

第三步采用“变价分割”,若无人愿意取得财产或均无支付能力,需将财产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实践中,法院会优先协调实物分割或折价补偿,因变价分割易导致财产价值缩水,且可能引发新的价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