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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的反悔与撤销——并非“签字即终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协议生效后并非绝对不可变更,满足三类情形可主张撤销或反悔:

一是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如以“不签字就不赡养”威胁老人),受侵害方可在胁迫消除后1年内起诉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如误将个人财产当作共有财产分割),可在知道误解事实后90日内申请撤销。二是协议“显失公平”。如分割时未考虑无劳动能力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或贡献大的成员仅分得极少份额,受损方可在协议签订后1年内主张撤销。

 

三是未履行核心义务。若协议约定“分得房产者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但实际未履行赡养责任,老人可主张撤销财产分割条款。需注意,不动产未办理过户不构成反悔理由,只要协议合法有效,未过户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协议效力,守约方可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