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家析产的主体资格——未成年子女、出嫁女儿并非“无权参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能参与分家析产,需满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且“对家庭共有财产有贡献或享有共有权”两个条件,但以下两类成员的资格常被忽视:

一是未成年子女。若未成年子女对家庭共有财产有贡献(如继承所得的财产、他人赠与的财产纳入家庭使用),或家庭共有财产包含为其生活、成长的投入(如父母为子女上学购置的房产、存入子女名下的教育基金),未成年子女享有分割权。例如,父母用家庭存款给未成年儿子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儿子名下,该房产虽由父母管理,但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家庭其他成员的析产;若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购房款包含儿子的压岁钱(视为家庭共有资金),则儿子有权主张份额。

二是出嫁女儿。传统观念中“出嫁女儿不分家”无法律依据,只要出嫁女儿未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且未通过分家、赠与等方式处分过自己的份额,就有权参与析产。例如,女儿出嫁前与父母、兄弟共同出资盖房,出嫁后未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权益,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割房屋时,女儿可主张自己的出资份额及增值部分,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