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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被一方偷偷卖掉,其他家人能要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我哥没跟我们商量,就把爸妈留下的老房子卖了!”这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纠纷,在分家时很常见。很多人以为“房子卖了就没办法了”,其实《民法典》给了明确的维权路径。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属于擅自处分。若买方是“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房子是共有,且已过户、付了合理房款),房子要不回来,但其他共有人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若买方明知是共有仍购买,可起诉撤销交易,追回房产。

比如赵某兄弟三人共有一套商铺,大哥擅自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朋友,弟弟们起诉后,法院认定买方非善意,撤销了买卖合同。建议发现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后,3年内起诉(《民法典》第188条),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买方转移房产。平时可在房产登记簿上注明“共有”,提醒潜在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