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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不是“想分就分”!启动条件有明确规定,搞错了法院都不受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需满足法定启动条件,《民法典》第303条区分两类共有的分割权限,不符合条件起诉会被法院驳回:

1.按份共有人:若共有人之间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无需额外理由;若有不得分割的约定,仅在“有重大理由”(如共有财产大幅贬值、共有人急需资金治病、对方严重损害共有财产)时可突破约定。主张“重大理由”需提交证据,如财产评估报告、医疗诊断书、对方损害财产的照片视频等。

2.共同共有人:需满足“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共有基础丧失”常见于夫妻离婚(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家庭解体(如子女成年后分户、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并办理公证);“重大理由”如共有人身患重病需巨额医疗费、共有房产被法院查封面临拍卖风险。蔡母因常年住院需护理院费用,提交了医院的病危通知书、费用清单后,法院认定符合“重大理由”,支持其分割与子女共有的房产。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未分家的成年子女随意要求分割”,如刚工作的儿子以“独立生活需要”为由,要求分割父母经营多年的商铺,因家庭共有基础(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未丧失,且无“重大理由”,法院驳回其诉求。启动分家前需提前确认:1. 共有类型(按份或共同)及是否有分割限制约定;2. 共有人是否齐全(遗漏共有人会导致程序违法);3. 证据是否充分(如家庭解体的分户证明、重大理由的医疗诊断书),避免白跑法院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