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稀里糊涂签分家协议!这4种情况签了也白签,法律根本不认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协议并非签字就有效,以下4种情形会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签了也无法履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无监护人陪同下签字,依据《民法典》第144条,协议自始无效。实务中,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签,需提交监护证明(如户口本、法院指定监护文书),且协议内容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否则代签行为也可能被撤销。
2.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约定“放弃分割财产就无需赡养父母”“多分财产者可优先继承遗产”,因赡养义务、继承权均属法定权利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此类条款无效(《民法典》第153条)。即便各方签字,法院也会认定条款无效,仍需按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3.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如隐瞒家庭存款、房产抵押情况,或以“不签字就公开隐私”“拒绝为老人治病”相要挟,受损害方可依第148、150条请求撤销。主张欺诈需提交证据(如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对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主张胁迫需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及自身因胁迫陷入恐惧。
4.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如让重病成员仅分10%份额、健康成员分90%,或误将个人婚前房产当作共有财产分割,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显失公平需满足“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经验”;重大误解需证明对协议核心内容存在错误认知,且误解导致自身损失。
实务中,如果以“未获房屋对价”主张协议无效被驳回,就是因协议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上述情形。签字前务必:1. 核对财产清单是否完整(注明房产地址、存款开户行、车辆车牌号等);2. 明确每条款含义,有歧义及时注明(如“对价”需写明金额、支付方式);3. 保留见证人签字或录音录像,避免事后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