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反目、姑嫂结怨?90%的分家纠纷,都败在没搞懂“共有财产”这回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多数家庭纠纷源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模糊,《民法典》第297条明确其核心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如全家经营商铺的盈利、合力建造的房屋等。而以下财产绝对不属共有范畴,却常被混淆:1. 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民法典》第1063条),该款具有人身专属性,需用于受害人治疗与生活;2.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个人的财物,如父母遗嘱指定给儿子的存款;3. 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归父母,不属家庭共有。
实务中还有两类财产最易引发争夺:一是动迁安置房,若动迁利益仅基于父母原有房屋或宅基地,且安置对象仅为父母,子女未参与房屋建设或未被列为安置人口,则动迁房属父母个人财产;若子女作为共同安置人,或用家庭共有资金扩大安置面积,才属家庭共有。二是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若由兄弟共同出资、出力建造,即便审批表只有一人名字,仍按《民法典》第297条认定为共有;若仅一方出资,另一方仅“搭手帮忙”,则不构成共同创造,无法主张份额。
某基层法院曾审理一起纠纷:林家兄弟因商铺分割反目,哥哥称商铺由自己独自经营,盈利属个人;弟弟则提交了早年家庭会议记录、共同进货凭证,法院最终认定商铺系全家共同出资启动,盈利属共有财产。这也提醒,界定财产性质时需留存出资转账记录、经营台账、家庭协议等关键证据,而非仅凭“一家人”的口头认知。模糊的财产边界,正是亲人反目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