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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老公/父母名下的房,分家我有份吗?法律界定标准藏在这几条法条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房产归属不能仅凭登记判断,核心看是否符合“家庭共有”要件。依据《民法典》第297条,家庭共有财产需满足“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或出资”,而第216条虽规定登记的公示效力,但《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明确:有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可认定为共有。

实务中两类情况最易引发争议:1. 婚后与公婆共住买房,若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更具效力)、购房合同共同签字页、家庭会议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出资或共同还贷,即便登记在公婆名下,仍可主张对应份额;2. 房产登记在老公名下,若系婚姻存续期间全家共同经营餐馆、工厂的盈利购置,属家庭共有而非夫妻个人财产。反之,若房产是父母遗嘱指定给老公的(《民法典》第1063条),或老公婚前用个人存款全款购买且未加名,则不属分家析产范围。

实务中还常出现“父母垫付首付、子女共同还贷”的情形:若子女能提供每月向房贷账户的转账凭证,法院会认定还贷部分属家庭共同投入,对应房产增值份额应纳入析产(《民法典》第309条)。需特别注意,仅有“帮忙装修、照料房屋”的证据不足以主张份额,必须聚焦“共同出资、共同创造价值”的核心事实,如装修款转账记录、参与房屋出租管理的凭证等,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