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甲原系夫妻,2016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某乙系赵某甲之子。2017 年,法院作出生效分家析产判决,确定涉案院落内: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由王某占有使用,西数两间由赵某甲、赵某乙使用,中间一间共用;正房南侧廊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由王某占有使用;东厢房三间、棚子两间中南数第一间由王某占有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某甲、赵某乙长期占用王某应使用的房屋,并将东厢房对外出租(每间每月 450 元),王某分不到租金。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甲、赵某乙腾退占用房屋、返还大门钥匙,并支付东厢房三间出租期间的租金。赵某甲抗辩称房屋均系其婚前出资建造、判决其未收到、离婚后对东厢房翻新重建,使用权应归其所有,不同意腾房和付租;赵某乙称房屋早已分家归赵某甲。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已明确各房屋由谁占有使用,赵某甲主张未收到判决、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均不能对抗生效判决;赵某甲认可东厢房三间已出租、标准为每间每月 450 元,考虑其出租并非连续不间断且对房屋进行了维护,酌情支持租金 24000 元。遂判决赵某甲、赵某乙限期腾退、交付钥匙,并支付王某租金 240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凭生效析产判决要求对方腾房、付租金的排除妨害纠纷。核心规则:生效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判决确定的房屋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依据该判决要求占有人腾退并支付占用费用。需注意三点:其一,一方以 "判决未收到"" 房屋系我出资建造 ""婚后翻新重建" 为由对抗生效判决的,应通过申请再审解决,不能拒绝履行;其二,生效判决已确定由一方使用的房屋,另一方擅自出租收益的,应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租金;其三,农村院落分割使用时,共用部分(大门、过道)的通行和钥匙交付,法院可一并判决。提示:离婚分家析产判决生效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交接、钥匙交付;一方占用不腾的,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起诉排除妨害,避免长期被占用却分不到收益。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甲主张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已重建,应举证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涉案房屋由谁占有使用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赵某甲应依判决腾退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