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1 与张某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 1 与张某 2 系兄弟。此前分家析产诉讼生效判决确定:涉案宅院后院归张某 2 使用、前院归张某 1 使用,张某 1 须保障东起第一间过道由张某 2 通行并提供便利。2023 年 4 月,张某 2 以张某 1 擅自更换门锁、阻挠其通行为由,自行拆卸了过道大门的门锁。张某 1 事后于 2023 年 6 月花费 700 元更换了新锁,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 2 赔偿换锁费 700 元及相应利息。张某 2 辩称,过道大门本由其出钱安装,张某 1 多次换锁阻挠通行,其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得以进入,且张某 1 还破坏其后院内物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 2 未经张某 1 同意擅自拆卸门锁,构成侵权,应承担换锁费用;但张某 1 负有保障张某 2 通行的法定义务,却通过换锁等方式阻挠通行,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纠纷起因和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某 2 承担 70% 责任、张某 1 自担 30%,判决张某 2 赔偿张某 1 换锁费 490 元,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标的虽小,却体现了侵权责任中 "过错相抵" 原则的适用。要点有三:其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擅自拆卸他人门锁无论事出何因均属侵权;其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张某 1 负有保障通行义务却多次换锁阻挠,是引发撬锁冲突的重要原因;其三,亲属之间因宅院通行、门锁等琐事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执行程序解决,私下撬锁、换锁极易引发互殴和财产损失,反而扩大矛盾。提示:法院判决确定的通行便利义务应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应申请强制执行,切勿自行采取撬锁、堵门等私力救济方式;财产损失索赔应有票据佐证,利息请求须有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张某 1 主张换锁费有收据佐证,张某 2 主张张某 1 破坏其物品但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