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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刘某甲原系夫妻,王某系刘某甲之母。2025 年,刘某甲因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涉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涉案昌平区某村南院二层楼房归刘某甲占有使用(不作为确权依据)。2026 年 3 月,陈某与刘某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村院内房屋全部归陈某所有、刘某甲自愿放弃。离婚后,王某长期占用南院一层东侧三间房屋拒不搬离,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腾退并按每间每月 1200 元支付占有使用费。王某抗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建设、其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离婚协议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房屋应属无效,陈某未取得物权无权起诉;其年逾七旬、无其他住房,应优先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儿子刘某甲未尽赡养义务,陈某借离婚侵占其养老房。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定南院二层楼房归刘某甲占有使用,刘某甲又通过离婚协议将该占有使用权利转让给陈某,陈某据此取得合法占有使用权;房屋归属已由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主张其享有权利应通过再审解决,不影响本案排除妨害;王某占用房屋无合法依据,应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结合当地租金标准,法院酌定王某按每月 1800 元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前儿媳与前婆婆因农村宅院房屋腾退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核心要点有三:其一,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占有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其二,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家庭宅院房屋归属的约定,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前婆婆如认为侵害其权益,应通过再审或另行析产解决,而非长期占用房屋拒不搬离;其三,老年人居住权益应保护,但不等于可以无偿占用他人已取得合法占有使用权的房屋,法院在判决腾退的同时,已通过合理确定占有使用费平衡双方利益。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归属争议复杂,家庭成员间应通过分家析产诉讼一次性厘清权属;前儿媳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后,原占有人拒不腾退的,应及时起诉排除妨害,避免长期僵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陈某据此要求王某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王某主张房屋系其出资、离婚协议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