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通过与吴某的分家析产纠纷再审调解,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 2 单元 502 号)的购买权,约定周某出卖该房时吴某配合办理合同变更、网签、过户手续。2014 年 6 月,周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该回迁房以总价 82 万元出售给孙某,孙某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周某于同年交房,孙某自此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现该房屋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但因回迁安置房政策限制,房屋初始登记在开发商某公司名下,且登记的购房资格人仍为周某,周某经多次联系拒不配合到场签订正式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某公司辩称按安置房管理规定,只能为经审核具有购房资格的周某办理产权证,现因周某不配合到场签字、不提交身份资料,导致无法办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某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周某应依约协助;因房屋现登记在某公司名下,某公司亦应协助办理。遂判决周某与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孙某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孙某名下,办理过户税费由孙某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回迁安置房买卖后卖方拒不配合过户" 纠纷。要点有三:其一,回迁安置房、保障房在限制交易期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买方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的,有权要求卖方协助过户;其二,安置房虽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开发商基于安置协议负有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的义务,买方有权将卖方与开发商一并诉请协助;其三,卖方拒不配合、避而不见的,法院可缺席判决,买方可凭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户。提示:购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回迁房、安置房,应审查出卖人是否确为被安置人、是否取得完整购房资格,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义务、违约金和开发商配合义务,并保留付款、交房、入住的全部证据,避免多年后卖方反悔。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其中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某拒不配合过户即应承担继续履行、协助转移登记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