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朱某戊与杨某系夫妻,育有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四名子女。朱某戊于 1993 年去世,杨某于 2001 年去世。涉案房屋原系朱某戊从单位承租的公房,朱某戊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杨某;1999 年单位房改,杨某与单位签订《购房预交款协议》,以 3.5 万元购买该房,购房款由朱某甲实际支付。2000 年,杨某与四名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涉案二居室楼房归朱某甲所有,以后办理房产过户时写朱某甲的名字;另有两处房屋分别归朱某乙所有,兄弟二人共负赡养母亲义务。协议签订后,其他两处房屋已按协议变更承租权并由朱某乙实际取得权益,涉案房屋因杨某去世、产权尚在办理中一直未过户至朱某甲名下。朱某甲与妻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抗辩称该房系父母遗产、家庭协议仅是临时安排、朱某甲未尽赡养义务故协议未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 年家庭会议所签《协议》系各方自愿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从房屋来源、出资、签字及后续其他房屋已实际履行的情况看,并非临时安排,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确认《购房预交款协议》项下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归朱某甲、林某共同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围绕 "家庭分家协议效力" 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规则:家庭成员在父母主持下就家庭共有房产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各方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自愿处分,一经签订并实际履行,即对全体签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不得以 "只是临时安排"" 父母遗嘱 ""未履行赡养" 等理由随意反悔。需注意三点:其一,分家协议不同于遗嘱,它是家庭共同处分行为,不要求符合遗嘱的严格形式要件;其二,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所附条件未成就;其三,房改房、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分割,应结合购房出资、承租人变更、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认定。提示:父母在世时通过家庭会议析产的,务必形成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承租权变更、产权登记,避免多年后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1999 年家庭会议《协议》系各方自愿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依法成立并已部分实际履行,故朱某甲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权益归其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抗辩协议未生效、房屋为父母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