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高某 3、刘某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 3 与刘某系夫妻,其子高某与王某于 2014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高某 1、高某 2 二子。2024 年 5 月,高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5 年贷款购买昌平区一套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尚余贷款约 150 万元),于 2023 年贷款购买一辆大众轿车(登记在高某名下,尚余贷款约 13 万元),上述房屋与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去世后,因事故赔偿款分割及遗产、债务承担问题,王某与高某 3、刘某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和车辆中属于高某的遗产份额,并主张高某生前债务由继承人按继承范围承担。诉讼中,高某 3、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及车辆的继承,剩余房贷、车贷不承担,由王某母子自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与车辆为高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为高某遗产;高某 3、刘某放弃继承,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判决:高某名下房屋 50% 份额及车辆 50% 份额由王某、高某 1、高某 2 继承,剩余贷款由该三人继续偿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配偶意外去世引发的遗产与债务并存纠纷,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去世后应先析出一半归生存配偶,剩余一半才是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其二,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高某 3、刘某放弃继承房屋和车辆,相应地也不再承担剩余房贷、车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年轻母子与公婆之间因债务问题再起争执。提示: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车辆,在一方去世后,生存一方应及时与其他继承人就析产、继承和剩余贷款承担达成书面一致;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避免日后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房屋与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先析出王某的一半,另一半作为高某遗产由继承人分割;高某 3、刘某放弃继承,依《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剩余贷款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王某母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