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杨某丙、孙某甲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丁与白某甲系夫妻,育有杨某甲、杨某戊二子。杨某甲与李某甲育有一女杨某乙;杨某戊与孙某甲育有一子杨某丙。2009 年,杨某丁名下宅院拆迁,户内七名家庭成员(杨某丁、白某甲、杨某戊、孙某甲、杨某丙、李某甲、杨某乙)均为被安置人,按政策每人享有 70 平方米安置面积,独生子女另加 20 平方米,全家共取得 530 平方米安置面积,分得五套安置房。2018 年 3 月杨某丁去世,同年 4 月杨某戊去世,2023 年 10 月白某甲去世。白某甲生前于 2023 年 5 月在中华遗嘱库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其个人份额、已继承及可能继承的财产份额均由长孙杨某甲继承,该遗嘱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后因安置房、股份及分红分割产生争议,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诉至法院。杨某丙、孙某甲抗辩称安置房全部由杨某戊出资购买、应归己方所有,且白某甲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置面积系各被安置人依政策享有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因购房款出资而改变归属,出资仅构成债权;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日期,形式合法有效。遗嘱未处分的股份及分红按法定继承,并因杨某戊先于白某甲去世,由其子杨某丙代位继承。据此判决五套安置房分别由各当事人居住使用,互相折抵后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 33300 元;白某甲、杨某丁名下股份及分红按法定份额在杨某甲、杨某丙、孙某甲之间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房、打印遗嘱、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复合型继承纠纷,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农村拆迁安置面积是按 "人头" 给予的政策性财产权利,登记在谁名下、谁出的购房款,都不改变每个被安置人应得的面积份额,出资方只能主张债权;其二,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必须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全程规范,故被认定有效;其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杨某戊先于母亲白某甲去世,其子杨某丙因此取得代位继承权。提示:家庭遇拆迁应尽早通过分家协议或遗嘱明确各自份额,订立打印遗嘱务必找合格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日期,避免身后亲属对簿公堂。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确立 "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遗嘱无效及房屋全部由其出资购买但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