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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乙与王某系夫妻,周某甲系周某乙之子、王某继子。涉案房屋原系周某乙母亲赵某承租的直管公房,2019 年 3 月承租人变更为周某甲;2022 年 4 月该房屋片区申请式退租,周某甲作为承租人和被腾退人签订退租补偿协议,取得补偿款后于同年 6 月以该款购买了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登记在周某甲名下,其占 65% 产权、代持机构占 35%)。2022 年起,周某乙、王某搬入该共有产权房居住。2024 年,周某甲因结婚需独立使用房屋,要求二人搬离遭拒。2024 年 11 月 1 日,周某乙与周某甲签订《腾房协议》,确认房屋归周某甲所有,承诺于 2025 年 1 月腾房,但到期仍未履行。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周某甲为被腾退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腾退补偿款归其所有。周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乙、王某腾房返还,并按每月 5500 元支付占有使用费。周某乙、王某抗辩称房屋系借周某甲名义承租和购买、其为实际权利人和共同申购人,且自己年事已高、周某乙身患癌症,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拒绝腾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登记在周某甲名下,其为房屋合法权利人;双方未订立居住权合同亦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周某乙、王某不享有居住权;赡养义务不能成为占有子女房屋的合法事由,且周某乙另有公租房可住。故判决二人 30 日内腾房返还房屋,并综合共有产权房政策属性、家庭关系及二人装修投入,酌定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2500 元、自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算。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登记权利人要求父母腾房" 纠纷。核心规则有三:其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为真实权利人,"借名买房"" 借名承租 " 须有充分书面证据证明,口头陈述和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其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必须以书面合同设立并经登记才生效,仅因亲属关系长期共同居住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其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多种履行方式,并不等于父母可强行占用子女名下房屋,法院在本案中既支持了儿子腾房的物权请求,又考虑亲情和父母对房屋的装修投入,大幅酌减占有使用费标准,平衡了物权与亲情。提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房产时,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是借住、共有还是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避免日后因婚姻、经济变化引发亲情官司。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其中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周某甲可主张占有使用费;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居住权须以书面合同设立并登记,本案未满足该要件,故父母不享有居住权;《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父母主张借名买房、共同申购但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