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乙系张某甲之母。张某甲与郑某系夫妻,育有郑某甲、郑某乙二女。涉案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2011 年由张某乙与张某甲共同出资建房。2024 年该宅院自主腾退,经认定户内被安置人口共五人,即张某乙、张某甲、郑某、郑某甲、郑某乙,按政策每人享有 40 平方米购房资格、另每户给予 50 平方米购房资格,共计可认购回迁安置房 250 平方米,并取得各项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 350 余万元。全家以张某乙名义签订了四套定向安置房期房买卖协议。因家庭成员间就安置房指标及补偿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甲、郑某、郑某甲、郑某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套安置房共 200 平方米指标及相应补偿款归四原告共有。张某乙辩称自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建房主力,应多分。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安置人基于家庭关系共同享有腾退利益:宅基地区位补偿、装修补助及配合腾退奖励等依附于宅基地及房屋,应在共同建房的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平均分配;按人口计算的临时安置费在五人间均分;按安置面积计算的补助及每户 50 平方米购房资格,按各自应享面积比例分配;实际选房多出的面积由五人均分。据此判决:三份期房协议项下 20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归四原告共有,待房屋选定后由张某乙协助办理登记;四原告共同享有腾退补偿款 5380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宅基地自主腾退利益分割纠纷。核心要点在于:腾退利益并非全部归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或建房出资人,而应区分款项性质分别归属 —— 依附于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归房屋权利人,按被安置人口计算的补助归每个安置人,按户给予的购房资格由家庭成员共享。法院正是按照 "区位补偿归权利人、人口补助归个人、购房资格按份额" 的思路逐项核算,而非简单均分或全部归户主。提示:其一,参与腾退的家庭应留存各自出资建房、户籍、实际居住等证据,以便日后析产;其二,安置房指标虽以一人名义签订协议,但属于被安置人共有,具备登记条件时可要求直接确权登记到各自名下;其三,家庭内部应尽早通过分家协议明确各自份额,避免腾退后因款项分配再起诉讼。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中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五名被安置人共同享有腾退利益,共有人有权请求析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六十七条确立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张某乙主张自己对建房贡献更大应多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信,而是按照双方共同建房认定平均分配依附于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