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丙、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王某系夫妻,李某乙为二人之子,陈某为家庭成员之一。李某乙与刘某原系夫妻,婚生一女李某丙,后二人于 2017 年 5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房产为 "无"。涉案宅院系李某甲祖宅,2008 年 6 月李某甲、王某出资在院内建成两层楼房共 15 间,李某乙、刘某、李某丙均未出资出力。后该院落遇拆迁,被拆迁人为李某甲,回迁取得安置房屋一套。因李某丙随母刘某生活、上学需要住房,一审法院经分家析产纠纷审理后,判决李某丙、刘某对回迁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并由李某甲等人每月支付租金 300 元。李某甲、王某、李某乙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宅院系祖宅、房屋由其夫妻出资所建,刘某、李某丙对拆迁利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12 年已口头分家、给付 28 万元,李某乙与刘某离婚时亦约定无房产;原审仅照顾李某丙上学即判其享有居住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处理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权利,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李某丙、刘某对回迁房无居住使用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宅基地拆迁回迁房居住使用权引发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案件。需把握两点:其一,宅基地房屋虽以户主名义登记、由户主夫妻出资所建,但与父母共同居住、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对拆迁安置利益是否享有相应份额,需结合拆迁政策中 "按户补偿、按人认定" 的具体规则综合判断,并非未出资即当然无任何权益;其二,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只有符合法定再审事由才能启动,当事人仅以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为由申请再审,并不等同于法定再审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将裁定驳回。提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错过上诉期后申请再审,须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明的法定事由举证,笼统主张 "偏袒"" 不公 " 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中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种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条情形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再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再审申请人仅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偏袒为由申请再审,未举证证明存在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具体情形,故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