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刘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刘某甲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刘某丙。2019年6月7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1月4日,刘某甲之父刘某乙(户主)与北京某拆迁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认定安置人口5人(刘某乙、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丙、李某甲),优惠购房总面积200平方米(每人40平方米,独生子女另加20平方米)。2018年9月,刘某乙与开发商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认购两套安置房:504号房屋(建筑面积约90.5平方米,总价款约21.8万元)和801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3.2平方米,总价款约29.8万元)。2019年安置房交付后,504号房屋由刘某甲居住。2020年,李某甲曾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使用权,法院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仅判决刘某甲每月支付李某甲房屋使用费1500元((2020)京0111民初xxxx号)。此后,504号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2024年7月,李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其对504号房屋享有40平方米的所有权份额,或由刘某甲支付折价款72万元。庭审中,刘某甲认可李某甲享有40平方米优惠面积,但不同意折价方案;马某甲表示李某甲的份额在504号房屋内;刘某乙、刘某丙未到庭。法院查明,504号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当事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无法直接分割所有权份额,判决驳回李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安置房能否直接分割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504号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尚未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故各当事人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和认购协议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虽然李某甲对504号房屋享有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但在物权未设立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份额或折价分割,只能由李某甲与刘某甲等人共同向开发商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李某甲坚持要求分割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或“物权期待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经释明后仍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案提醒,拆迁安置房在未取得产权登记前,权利性质为债权,不能直接作为物权进行分割;当事人应先行办理过户登记,再行主张分割或析产。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依据上述规定,案涉房屋未登记至任何当事人名下,原告主张确认所有权份额或折价分割,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在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共同向开发商主张债权请求权,待取得产权后再行分割。